房产税征收范围

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区域:
1. 城市: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,包括市区、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。
2. 县城: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。
3. 建制镇: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,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。
4. 工矿区:指工商业比较发达、人口比较集中,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,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。
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。如果产权属于国有,则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;产权出典的,承典人为纳税人;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当地、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
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两种方式:
从价计征: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%-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
从租计征: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。
房产税的税率通常为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1.2%,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12%。
以下房产通常免纳房产税:
1. 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。
2.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。
3. 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。
4.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。
5.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请注意,具体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可能会根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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